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写在对方名下时,如果事后双方登记结婚的,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可视具体出资情况成立共同共有或是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均有出资的可以成立按份共有财产,只有一方出资的则可成立共同共有财产。 但如果事后双方并未办理登记结婚,分手时该房屋就不能成立共有财产,但可以成立债务关系,出资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本钱及利息。也可以将对房屋的出资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未登记结婚所附条件未成就,要求将赠与款项返还。 68、婚前为一方购车,未登记结婚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 婚前为一方购买车辆,并实际已登记在对方名下,后双方并未真正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该车辆如何认定,如果此时一方主张要求返还的话法院一般是如何处理,此时法院一般会认为将该车辆认定为彩礼,而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在双方未登记结婚实际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故应当判决返还车辆。 还有另外一种理论是将此种情况解释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未实际结婚,则所附的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该赠与行为不成立,车辆应当返还。 本文由——www.liulawyer.cn——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键字:北京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 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