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双方对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对公房的承租权进行判定。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法院主张承租权: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具有以上几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均有权主张承租权,至于最终会判定由哪一方承租还要视具体案件情况定。 关键字:北京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