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王佳与男方刘阳是男女朋友,双方婚前2008年8月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刘阳名下。首付款共计30万元,女出资18万元,并出资装修款8万元。男方出资12万元。双方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提起离婚。男方主张是其婚前财产,女方虽出资但是已经偿还。女方则主张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包括装修款)依法分割。 庭前,本律师作为女方律师,认为该房产虽然系婚前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并以男方名义贷款。但该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且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应当认定双方有共同购房的意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分割。并收集的大量的证据,证明出资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房产认定为共有财产,并判决归女方所有,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同时装修款也认定为房屋的出资比例,对男方支付了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